2023年中国仲裁周——信托争议解决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3/9/17 10:52:00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阅读量:

2023年9月12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主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支持协办的“中国仲裁周——信托争议解决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在贸仲北京总会圆满举办。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闫建东出席研讨会并发表开场致辞,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发表线上致辞。贸仲仲裁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良主持会议。

(贸仲仲裁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良主持研讨会)

      在开场致辞阶段,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表示,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资本市场波动、监管趋严等多重挑战使信托纠纷大量发生。这些纠纷呈现出交易主体多样、专业性高、法律关系复杂、个案处理对市场和社会影响重大等特点。本次论坛旨在多视角剖析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和在裁判中的适用,及时交流和协调当前形势下法院与仲裁的裁判理念和标准,提升行业和企业风险管理和应对争议的能力水平。贸仲在信托等金融领域的仲裁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500多名以金融为专长的金融仲裁员队伍,其高质量仲裁裁决,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建立更加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未来,贸仲希望进一步加深了解行业对仲裁的需求,促进行业和企业对仲裁优势的认识及更广泛的应用,以专业高效、公平公正的仲裁服务助力信托等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发表开场致辞)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表示,北京金融法院承载着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使命。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作为主要的资产管理和融资工具,在资本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托案件在经济较为发达、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的区域集中呈现,表现出数量增长幅度大、疑难复杂程度高、群体性强等特点。因此,司法裁判应当持何种裁判理念,在适应金融发展规律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寻求平衡,实现正确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效果,对于法官而言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将不断深化法治协同建设,为金融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为金融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发表开场致辞)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闫建东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托业转型,信托相关法律纠纷争议的解决成为行业关注的议题。在新业务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履行受托人责任,合理、合规、合法的保障受益人权益,稳妥高效地解决纠纷争议,是信托公司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信托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一直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利用多种渠道为信托法律制度完善建言献策,推动构建符合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闫建东发表开场致辞)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表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在信义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信托法已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作出相应规范,因此,有必要从法释义学的视角探讨信义义务的法律基础,特别是相应的司法适用。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与物质积累,仲裁与信托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仲裁与信托的视角研究信托争议的纠纷解决,有助于构建相应金融领域的多元化治理机制,南开大学法学院也将继续相关方面投入和研究。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发表线上致辞)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发言环节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为主题。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以《我国信义义务的法理与遵循》为题,指出信义义务是对资产管理人为受益对象最佳利益行事的统称。信义义务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法理,但其适用并不囿于信托行业,各项资产管理活动均需遵循信义义务的基本原则,为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行事。当受托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履行了信义义务,投资者风险自担;未能履行信义义务时,则需受托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贸仲仲裁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原首席法律顾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卜祥瑞从信义的本源出发,分析了中国信托业下信义义务的发展历史,指出信义义务兼具约定性与法定性,当前信义义务的概念在法律规范与裁判中已经得到体现。卜主任指出,在信托裁判中,不能轻易否定信托合同效力,要慎用通谋虚伪穿透审判思维并谨慎适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其昌以《信义法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为题,指出信义义务包含忠义义务、谨慎注意义务与其他判例规则形成的义务。汪教授表示,对信义义务的考察同时要从经济的视角出发,信义义务是一种或有负债,起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功能,并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具有重要意义。

(从上至下依次为蔡概还先生、卜祥瑞先生、汪其昌先生)

      第二部分以“裁判视角下的信托争议——诉讼与仲裁”为主题。本部分围绕诉讼与仲裁的双视角,由嘉宾分别展开发言。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李默菡围绕审判实践,分别强调了信托关系的认定与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两个问题。对于信托关系的认定,应秉持在对金融市场进行必要纠偏的时候,避免对金融市场过度干预的裁判理念。对于受托人的责任,应结合普遍性义务与一般性义务进行审查,核心在于尊重商业逻辑、尊重意思自治,保护创新、坚守法律。贸仲仲裁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修明首先探讨了商事交易中信托工具的运用,其次以股权代持为例分析了信托交易的合法性问题,最后指出对于受托人责任的认定应当考量多种因素,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分析。南开大学法学博士汤杰从信托内部争议解决出发,区分了信托外部争议与信托内部争议,信托内部争议是信托内部的信托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争议,更适宜选择仲裁解决。汤杰博士总结了信托内部争议解决的国际趋势,指出虽然法院对信托的监督是信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前ADR争议解决大量替代了法院的监督,也使这一原则逐步开始变通。

(从上至下依次为李默菡女士、陶修明先生、汤杰女士)

      圆桌讨论环节,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法高级顾问柏高原博士担任主持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家族信托深圳团队投资副总监唐志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资深合规经理王雁冰,信银振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国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副处长尹天枢,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执行总经理周萱围绕“资产及财富管理中的受托责任”这一议题,在行业观察的基础上,以信义义务的共性视角探讨行业新规与事件,并由宏观到微观,围绕投资顾问这一具体角色的信义义务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各位嘉宾以争议解决为切入点,探讨了诉讼与仲裁的选择因素,并聚焦从信托到信义的视角,对讨论进行总结。 

(从左至右依次为:柏高原先生、唐志妙女士、王雁冰先生、武国华先生、尹天枢女士、周萱女士)

结语:      本次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吸引了近千人参加,其中有国内30多家信托机构的代表以及其他来自金融法院、仲裁机构、律师界、高校等领域的代表共160余人现场参加会议。      研讨会反响热烈,分享嘉宾对营业信托的发展、信义义务与受信人责任的认定、法院与仲裁对信托纠纷的处理思路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从理论与实务、裁判与机构、诉讼与仲裁等多重视角,分享了学界理论思考、最新裁判理念和业内实践经验,有助于新形式下我国大资管行业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供图: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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